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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律师姓名:李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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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1室
摘要:房屋买卖一般都少不了定金的支付,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那么在房屋买卖中要如何避免定金陷阱呢?下文大连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避免陷入定金陷阱的方法:
一、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
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二、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
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
(一)《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三、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
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四、要求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不同意开发商对此认购书的内容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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