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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律师姓名:李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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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199510662928
执业律所: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1室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一旦法院判决书生效,那么败诉的一方需要按判决书履行相应的责任,该给钱的给钱等,不给的话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是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行政相对人胜诉后,在判决书生效后,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书,如该办事的不办,那么胜诉的原告不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下文大连行政诉讼律师为您详细讲述。
法律上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并且不依法履行判决书的,不能免除履行责任,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按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书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可以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一般的行政机关都有自己专门的财务,而法院有权限要求相应的银行机构划扣具体款项,并且是依据判决书办事,行政机关不能拒绝。
2、从履行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跟一般的民事纠纷一致,如果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判决书,需要接受司法处罚。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书,其行为可以依法公告。
4、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概括地说,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所以在行政机关不肯依法履行判决书时,法院有权找其上一级帮忙。
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书,社会影响恶劣的,法院还可以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在跟行政机关产生纠纷,并且依法起诉后,拿到胜诉判决书时,行政机关还是不肯执行判决的,或是明确拒绝执行的,这个时候胜诉了的行政相对人最好是积极找法院帮忙了,法院可以依法做出上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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