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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律师姓名:李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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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家可能会听到过“专家辅助人”这个词,但有些人并不是太了解。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高级专业人才比较稀缺,等级认定制度相对落后,同时缺乏专门的专家集团,如果严格要求等级认证或较高学历反而会给诉讼造成不便。那么,什么是行政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详细请看下文大连行政诉讼律师的介绍。
专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根据当事人委托或法庭指定,向法庭就案件审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出具意见或进行说明的人。
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主要是:
(1)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对质、接受询问。
(2)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以弥补当事人专门知识的不足,并充分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我国确定专家辅助人资格宜于采用比较宽泛的标准。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高级专业人才比较稀缺,等级认定制度相对落后,同时缺乏专门的专家集团,如果严格要求等级认证或较高学历反而会给诉讼造成不便。
此外,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需要聘请专家,只有涉及到技术性或专业性问题超出一般法官的知识范畴时,法院才可以同意当事人聘请专家到庭作证。至于是否需要专家意见,普遍认为属于法律问题,由法官负责裁断。要注意防止当事人利用聘请专家证人拖延诉讼。
聘请专家途径要正当合法,聘请专家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法院证明:
一是专家所属的领域及该领域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
二是该专家在该领域的学识与经验,说明该专家具备对系争事实发表意见的知识水平。
如果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有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
专家辅助人,不具有证人的地位。专家辅助人所陈述的专家意见,主要是阐释和说明案件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替补一方当事人对专业问题的说明意见,弥补当事人和法官专业知识的欠缺与不足,帮助他们准确认定事实。
专家辅助人的专家意见主要作用是阐释和说明,不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推论,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因此,专家证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是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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