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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律师姓名:李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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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1室
摘要:一般来说,法院判决下来之后,负有义务的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书。一旦拒绝执行判决书,负有权利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跟民事诉讼不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胜诉后,发现行政相对人不肯履行判决书的,自己有权强制执行。下文大连行政诉讼律师为您详细讲述。
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相对人不肯执行判决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不过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话需要按照下面流程:
1、申请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但是,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有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就要在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并且被申请了强制执行之后将会被采取以下措施:
1、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2、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然,在实践中,行政诉讼败诉后,行政机关来强制执行的,会受法律的限制。但是,不管是怎样情况,行政机关是有权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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