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大连征地拆迁专业律师网 >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
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律师姓名:李岗律师
电话号码:0411-82520611
手机号码:13019489838
邮箱地址:zb_ligang2015@163.com
执业证号:12102199510662928
执业律所: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1室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国家必须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税务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行为造成的。
(二)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者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赔偿是法定的。受害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赔偿要求;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属于赔偿范围的赔偿请求,国家不负责赔偿。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由此可见,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可有以下两个途径:
(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提出一项赔偿请求或者提出数项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向赔偿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税务行政赔偿请求权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提出救济,又对税务行政赔偿提出请求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种方法适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须以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二是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先依行政复议程序,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附带提出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对税务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行政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019489838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1室
辽ICP备2021008825号-1 辽公网安备 21020202000345 Copyright © 2017 www.dlli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