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大连征地拆迁专业律师网 >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
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律师姓名:李岗律师
电话号码:0411-82520611
手机号码:13019489838
邮箱地址:zb_ligang2015@163.com
执业证号:12102199510662928
执业律所: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1室
证据采信规则,就是法院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的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时必需遵循的规则。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目前的证据采信规则主要包括如下三点:
(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2款的规定,目的仍然在于保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决定时已经有充分确凿的证据。由此,也间接地禁止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收集和补充证据。
(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这在前文已经涉及,可以说该规则既是证据提供的规则,也是证据采信的规则。尽管目前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未作规定,但作者以为,凡是违反证据提供规则、证据调取和收集规则而提交给法院的证据,都不能被法院采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019489838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1室
辽ICP备2021008825号-1 辽公网安备 21020202000345 Copyright © 2017 www.dlli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