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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律师姓名:李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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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都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那么当建筑工程正常竣工后,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拖欠工程款的,就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的损失。然而,拖欠工程款必然会产生欠款利息,那发包人是不是也要支付欠款利息呢?下文大连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在实践中,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是只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即承担违约责任又要支付欠款利息,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
首先,违约责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自愿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都必须予以尊重。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等。
其次,拖欠工程款的欠款利息,既可以遵从合同约定的,也可以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能否同时适用,尚没有形成较统一看法,不同法院有不同判决。如果建筑工程合同又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有法院两者并不冲突,可以同时适用;有法院认为欠款利息实际也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因而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就不能计算欠款利息了。
所以,当因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时,承包人能否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又要其支付欠款利息,就要看法院和辩护律师的功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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