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李岗律师 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岗律师

电话号码:0411-82520611

手机号码:13019489838

邮箱地址:zb_ligang2015@163.com

执业证号:12102199510662928

执业律所: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1室

房产纠纷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合同达到解除条件时可解除合同,使合同无效,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那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呢?

  合同解除主要要三种方式,双方协议解除;单方约定解除;单方法定解除。下面大连房产纠纷律师主要就针对法定解除做一个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能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使合同失去意义。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合理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无须经催告程序,被违约人在违约人履行期限届满末履行合同时,即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兜底性规定,不仅指《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还包括其他法律的规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019489838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1室

辽ICP备2021008825号-1 辽公网安备 21020202000345 Copyright © 2017 www.dlli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