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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岗律师 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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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二手房合同可能会存在哪些“霸王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是房产交易最重要的文件之一,签订时必须要谨慎。一些合同中表面看起来没什么问题,但市级却存在着很多不公平条款,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条款会使购房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那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哪些霸王条款呢?

  一、买方无权调整合同

  有些房屋买卖合同中会写明“该合同一旦签字生效,买方将无权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等类似条款,其实这就是霸王条款的类型之一。房屋买卖合同是交易双方经过协商后制定的,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意外的情况,使得合同的约定与实际不符,这时就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订,作为当事人的买方,自然也是有权利对合同进行调整的。

  二、延期交房可免责

  “若非卖方的原因而导致的延期交房,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条款也是霸王条款的一种。如果交易双方已经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房的时间和方式等,那么卖方就必须按照约定时间交房,若中途出现一些问题,致使交房时间延期,那么卖方必须提前告知买方,并且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买方无权选物业

  大多数人购房的时候都忽略了物业选择的问题,基本上是该房屋原来配备的是哪家的物业公司,买房之后依旧是这家,一些卖家便利用这一点,使用与物业公司合伙吃回扣的方式,坑骗买家,并故意在合同中约定必须使用这家物业公司,这其实也是一种霸王条款。该条款侵犯了买方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对其权益造成了损害,需要多加防范。

  四、违约责任不对等

  说到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其实最常见的便是违约责任不对等的条款,一些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购买方的违约责任总是约定地十分详细,但是对于售卖方的违约责任,不是不约定就是约定不清,这就为售卖方提供了很多欺骗购买方的机会。所以,购买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样的条款,并且主动提出明确售卖方的违约责任,若对方不同意,那就不要轻易签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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