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大连征地拆迁专业律师网 >法律知识 >房产纠纷
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律师姓名:李岗律师
电话号码:0411-82520611
手机号码:13019489838
邮箱地址:zb_ligang2015@163.com
执业证号:12102199510662928
执业律所: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1室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一是村民建设住宅用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实现抵押权的用地。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综上,除以上几种情形建设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外,其他以任何形式的利用集体土地上作为建设用地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根据以上规定依法能用于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土地只能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后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未经征收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项目是违法的,即使该项目有规划许可证也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只能说明行政机关颁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违法。
村民集体建设的住宅楼的土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一样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房屋性质与宅基地上的房屋一样。村民集体建设的住宅楼房屋不是商品房,其不能象商品房那样自由转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流转。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该规定,村民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乡镇政府是没有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权利的。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根据该规定违法利用集体土地开发建设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不能基于建造就取得物权。
合法建造的村民住宅虽然可以依法基于建造取得物权,但是不能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谓“小产权”和“乡产权”其实是购房人无法取得产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本不可能取得房屋的合法产权。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以上规定表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就是违法的。
基于“小产权”和“乡产权”房屋本身不合法或者对其进行转让不合法,购房人与售房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应当返还财产,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无过错一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019489838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1室
辽ICP备2021008825号-1 辽公网安备 21020202000345 Copyright © 2017 www.dlli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