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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律师姓名:李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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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于2008年12月17日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了桐庐县江北杨梅山附近一套二手房,并通过房产中介代办相关手续。今年2月,陈先生收到通知,县财政有1860元购房补贴款返还给他,但由于当初购房时银行贷款的存折仍在房产中介手中,而1860元购房补贴款汇入的正是该存折,陈先生就向房产中介索要。可是,出乎意料的是,房产中介以陈某无权享有此款为由不予理睬。
“合同的补充条款写得清清楚楚:该房屋转让后所涉及的过户所需的……税费都包含在此房价内。”陈先生拿着合同与中介公司交涉了多次,但中介就是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这笔补贴。
“这笔补贴款就是存在我贷款存折中的,当然是我的。”陈先生觉得非常想不通。房产中介指出此笔契税款是卖方承担的,这在当初交易时是明确的,并且也是陈某要求的。双方就补贴款归属问题争论不休,互不相让。
为此,桐庐县桐君工商所表示,按照房产新政,1860元购房补贴款是根据文件规定契税留县部分的返还。“政策规定在2008年1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普通商品房的个人享有政策优惠,陈先生合同上约定房屋转让总金额为135000元,根据补充条款中的条文,135000元的房价内已包含了税费,当然包括契税,这说明契税是陈某承担的,而非卖方(甲方)承担的,因此县财政的1860元购房补贴款应返还给陈先生。”
在工商介入此事协调后,最终房产中介当事人同意将1860元购房补贴款及陈某的存折返还给陈某。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一、在二手房交易中,房产中介应主动向买卖双方宣讲有关政策,规范交易行为;二、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的缴纳及政策优惠的受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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