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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律师姓名:李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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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业管理责任的主体看,业主是第一主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一种委托关系,物业公司是第二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不规范,业主拒交费用,成了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是一种综合性的服务,这种服务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而物业公司是根据业主拥有的房产面积,按每平方米固定金额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在管理费的构成项目中,有些是按年计费的,有些是按月计费的,有些是按面积计费的,有些项目的收费可分,有些项目的收费不可分或很难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是业主因为物业公司一项服务未做好,就拒交全部物业管理费,而物业公司则以其提供的是综合性服务,其他均无问题为由,要求业主交纳全额物业管理费,再具体问题具体解决。业主究竟有没有权利拒交物业管理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呢﹖
对此问题,《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各地现行的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毕竟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刚刚起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中还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同时鉴于物业管理费构成的复杂性,如果明文规定业主有权拒交物业管理费,则可能加剧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导致较多的冲突和诉讼。而在另一方面,现行法规中虽然没有规定业主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对此也不能理解为无论物业公司服务有多少不足,业主都必须全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笔者认为,当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时,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的交纳享有抗辩权,但不应全额拒交,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分项收取费用的物业管理费,可拒交存在瑕疵项目的管理费用,对不要分或很难分项的物业管理费,可按比例拒交部分物业管理,具体拒交数额,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交涉,如果已形成诉讼,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定或调解。同时,房管部门和物价部门亦应对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再进行细划并统一取费标准,以利于此类纠纷的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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