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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律师姓名:李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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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国家赔偿责任还必须满足“有法律规定”这一要件,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国家赔偿责任,即使公民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国家也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特点。所谓“有法律规定”,是指现实存在的所有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法规和判例等。国家赔偿不同于民事赔偿,它产生于19世纪末,大多数国家通过渐进式立法逐步将这一制度推开。
因此,国家赔偿的范围、程序等内容是由立法和司法判例确定的。即使在今天,也没有任何国家在法律上采取政府对所有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办法。
就国家赔偿可行性而言,如果免除所有的限制,允许受害人对国家所有行为提起赔偿诉讼也是不现实、不恰当的。因此,国家对何种行为负责赔偿、适用什么赔偿方式及程序,均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总之,没有法律规定应赔偿的,即使有损失也不赔偿。
可见,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以法律规定为要件之一,这种法律规定,既可以是统一的国家赔偿法,也可以是特别法、判例法。在我国,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有: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法及大量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及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受害人依照以上规定才能获得赔偿请求权,这是与大多数国家相似的一个特点,也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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