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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律师姓名:李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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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强制拆迁、暴力拆迁对我们而言都并不陌生,暴力拆迁固然违法,但是强制拆迁不见得都是非法的,经过合法程序的强制拆迁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拆迁,必须要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而强制拆迁也不是万无一失的,那么在强制拆迁中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不予受理的风险
《规定》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形式要件的审查,若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或者材料不全,应当限期补正。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形式要件外,《规定》在申请期限上也作出了限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不准予执行的风险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对于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过去,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看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出台后,加入了“正当程序”、“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大大加强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充分体现了对被执行人权益的保护。
不准予执行的七种情形,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违法情形,法院以此作为审查是否准予执行的标准,进一步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组织听证时,除要求提供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性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往往还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作出征收决定的证据和依据。如果行政机关的征收补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虽不违反法定程序,但是补偿决定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就可能裁定不准予执行。
(三)实施强拆过程中的风险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这是从现实可行性出发,经有关国家机关反复协商后形成的共识。一是考虑法院的执行能力问题;二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更容易控制风险。但从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强制拆迁是个“烫手的山芋”,政府在组织实施强制拆迁时将面对更加激化的矛盾,极易引发暴力冲突和诉讼风险。
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是政府在无法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情况下的无奈之举,这就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对话、沟通路径已全部关闭。在这样对抗的情境中实施强拆本就困难重重。实践中,经常出现强制拆除房屋后,被执行人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因强拆导致的财产损失。甚至有一些被执行人主张房屋中有大量金条、现金遗失,要求巨额赔偿。此外,执行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也极大地影响强制拆迁的效果。在工作中的一个小小失误就可能造成程序错误。一些执行人员作风不严谨,态度不当,也容易让被执行人产生误会,甚至引发激烈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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