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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律师姓名:李岗律师
电话号码:0411-82520611
手机号码:13019489838
邮箱地址:zb_ligang2015@163.com
执业证号:12102199510662928
执业律所: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1室
摘要:行政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时,必要时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比如手枪、警棍等,虽然这些武器的杀伤力大小不一,但都能对被执法人产生威胁。一旦在执法时违法使用,造成被执法人死亡或是其他伤害的,也可能导致被执法人及其家属精神上的损害。不过,法律上规定,行政机关给被执法人造成损害的,被执法人除了可以要求实际损失赔偿,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下文大连行政诉讼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按规定行政机关违规执法给被执法人遭受损害的可以主张以下赔偿:
1、物质损害
(1)实际损害;
(2)可得利益损害。
2、精神损害
所以,行政机关违规执法给被执法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被执法人可以积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按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执法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执法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法律上规定以以下几个因素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不过,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那么就得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后,实际中遭到行政机关违规执法,并被使用了武器等伤害的,只要确定对方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就可以积极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发现有精神上的伤害的,也要积极主张赔偿。对方不肯积极给赔偿的,建议可以直接去法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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