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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岗律师 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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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强行征用公司车辆造成损失会赔偿吗?

  摘要:看一些警匪片中,我们会看到很多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有打斗,追逐的画面。现实中如果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征用他人车辆造成的损失是否需要赔偿呢?答案是肯定要赔偿的。下文大连行政诉讼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如果行政机关因为因紧急执行任务的需要,可以强行征用公司的车辆,比如最为普遍的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强行征用公司里的车辆的,就必须先通知公司,并支付费用;如果没有通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由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例如某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刑讯逼供致王伤残,王某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

  (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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