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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律师姓名:李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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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是导致建筑工程停工的最常见的一个原因。当承包人采取合理方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然不付款的,承包人可以停工,而停工必然会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等不应有的损失。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在追讨工程欠款时,是可以同时要求发包人赔偿相应的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下文大连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停工带来的损失,可依法追讨
1、建筑工程合同对这类情况有约定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赔偿相应的停工、窝工等损失。
2、建筑工程合同无约定的,承包人也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在实践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停工的,通常可以要求赔偿以下费用:
(1)人工费。如工人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外增加的人工费等。
(2)材料费。如停工期间,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如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使用费等
(4)分包费用。合法分包商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商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现场管理费。索赔款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商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
(6)拖期付款的利息。
(7)企业管理费。索赔款中的总部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总部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8)利润。停工造成的合理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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