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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岗律师,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副主任,创始发起人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1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1991年毕业之初供职于大连市中... 详细>>
律师姓名:李岗律师
电话号码:0411-82520611
手机号码:13019489838
邮箱地址:zb_ligang2015@163.com
执业证号:12102199510662928
执业律所: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611室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打工,而家里的原本占有的土地为了避免荒废,都会出租他人,这本来是物尽其用的方式,但是却有不少的承租者改变土地原有的性质,进行非农业建设,而此时作为出租者的农民却不知道是要寻求赔偿,还是解除合同,要回土地,主要是对基本农田的理解不够。下文大连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基本农田上添加了永久二字,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
因此,任何的承租者都不能擅自的改变基本农田的性质。如需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个人或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其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三,如果是获得法律许可的进行土地建设的,那进行建设是合法的,除非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不然无法直接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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